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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股份四届五次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召开

化工股份四届五次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召开

 

        9月13日,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与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在公司八楼会议室召开。董事会与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于2017 年9月8日以书面及通讯的方式发出。董事会会议应出席董事8人,实际出席董事8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朱守琛先生主持,公司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监事会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公司监事孙维政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两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会认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决定,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以2017年9月13日为授予日,以7.15元/股的价格向104名激励对象授予558.3万份股票期权;以3.58元/股的价格向7名激励对象授予146万股限制性股票。

     董事会认为,公司确定的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公司监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监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监事审议表决。

监事会认为,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经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首次授予条件成就,董事会确定2017年9月13日为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监事会经过核查,认为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监事会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